文章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应的投标压价政策开始出台,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招投标行为逐渐规范,招投标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特别是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绝大部分都执行了招投标制,公开招标比例也大幅提升,使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得以提高。但是,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健全,招投标管理水平离实际要求还有差距。
引言
当前建筑市场还不是很完善,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机制,更使不良业主乘隙压低工程造价有恃无恐。在建筑市场上,招投标对促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投标压价问题的特征和危害
投标压价问题已经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的核心就是竞争,而盲目压价恶性竞争,实际上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竞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要特征是:串标围标、买标卖标、以及规避招标、标后违约、挂靠投标等。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通过采取“暗厢操作”等不正当手段瞒标骗标,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在招投标中,很多投标企业使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这就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给招标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情况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设项目没进行招投标或只是形式上搞了,而实际上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参与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导致事故的发生。一些发包方权力过分集中,大事小事“一锤定音”,个人说了算,排斥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垄断价格,谋取利润,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先赔后赚,先争取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各种名目向发包方索赔。
2当前我国建筑投标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法规存在片面认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上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产生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执行中,除少数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和某些需要特殊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极高的工程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大多数工业与民用建筑招标采用的都是最低价法。虽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写的都是“经评审的最低价,即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如何判定一个投标是否低于成本,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而很难界定。
2.2不顾国情
工程投标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情,切不可生搬硬套。国际上,最低价中标法在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采用。在初期,他们也产生不少问题。经过长期不断的努力探索,他们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保证该招标法能顺利实施至今。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2.3施工企业素质低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若想中标,就只有拼命地往下压价,变成恶性竞争。带来的后果是低价中标的单位,因为报价低要么中标后不敢签订合同,要么中途停工要挟,要么偷工减料,生产出豆腐渣工程。不仅资质等级低、实力弱、任务严重不足的企业是这样,即使任务饱满的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去开拓和占有某个领域的市场,争取后续工程,也有可能保本经营甚至亏本经营。在现实环境下,低价竞标也许是这些企业明智和合理的选择。为了承揽到项目,企业的经营者们自觉不自觉地走进了为保中标而拼命压价的怪圈。
2.4缺乏诚信
缺乏诚信是目前市场招投标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不可否认,招投标制度被引入我国建筑行业以来,各级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相应出台了一些法规。但这些法律和规定,在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与市场经济规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有很大的差距,在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受巨大利益的诱惑,总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如有的承包商让利30%以上中标,他明知这个价格肯定亏本,明知这样做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但他还是要这样做。为什么呢?心存侥幸。"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是国际上工程承发包中常采用的一种策略。不中标,什么也得不到。先拿到标再说,只要能够拿到标,日后还有与业主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上,承包商往往尽其所能降低成本,安全设施设置不全,文明措施跟不上,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于投标压价问题的对策
目前,人为压价大有蔓延之势。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整个建筑业健康发展。究竟如何正确看待招投标中恶性竞争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的看法:加大改革力度,转换政府部门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需求,改变现行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行政体制,积极稳妥地深化建筑企业重组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施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走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相应地建立工程交易市场,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信息,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加大机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管理层次,强化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要切实转变观念。完善相关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改革传统的计价方法,适应招投标的需要,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以进一步适应建筑市场发展新需要。
建议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深化相关法律的改革,尽快使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加强对一些典型中标项目的跟踪监管。加大工程造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全面了解我省现行定额和工程造价水平:清楚我省的造价标准已贴近市场;正确认识造价与质量和质量与安全的积极性:引导施工企业正确报价和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计价行为的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进一步解决造价争议的长效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招投标中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竞争定价、由合同确认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造价纠纷不能完全套用解释定额的传统方式。建议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工程结算备案制度,目的是要及时解决造价纠纷,缩短结算周期,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减小社会不安定因素。建议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过程与造价管理相适应的法律配套体系,建议加强设计、质检和造价三方的管理与协调,完善设计和控制三边工程。明确划分三方的责权范围,配套完善政治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考虑建立设计赔偿制度等,以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真实和保证预算价(标底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实行后评价制度,我国各地区的工程招标率都很高,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工程低价发包,施工中追加预算,使得投资失去控制;坚持建设工程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可限定最高造价,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这样既能有效防治“围标”“串标”哄抬造价,也能有效禁止通过“阴阳合同”无休止的压价问题。要积极推进诚信体制建设,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随着各行各业的深化改革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已发育并逐步形成。目前在全国建筑行业,各个层面的建筑行业协会(如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都已设立并正常运转,他们都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上述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造成的,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只有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考评,像某些地区对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样,发生诚信缺失的问题,轻者几年内不准承接工程,重者永远逐出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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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7-18
作者简介:崔岩(1969~ ),男,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工作。